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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教师考试备考资料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0-06-05 15:50:06 浏览次数:116次
区域: 黔南 > 三都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地址:三都县公安局斜对面中公教育
贵州教师招聘网为大家准备了2020贵州教师招聘备考资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考点简析,在2020备考的路上更进一步,了解更多考试信息关注中公教育考试网

近几年,学生伤害事故频发,如何妥善处理也成了社会热点问题,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2002年6月教育部根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此办法的制定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因此也成为各教师考试的常客,接下来就常见考点梳理如下:

考点一:学校承担责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备考建议】这部分内容主要是考查案例分析类和识记类题目,因此大家要抓住法条中的具体描述进行备考。

【考题演练】

1.【单选题】.体育课上某同学在学校操场上翻双杠,双杠一侧因年久失修突然断裂,某同学从双杠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应对此事件负责的主体是( )。

A.学校 B.某同学自己

C.某同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D.以上各方均不负责

1.【答案】A。解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多选题】下列情形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有( )。

A.学生患有咆哮病,但故意隐瞒老师和同学

B.学生在学校食堂用完餐后,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C.学生在放假期间外出游玩,就餐的餐馆使用过期的原材料

D.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学校知道但仍安排其参加长跑锻炼

2.【答案】BD。解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考点二: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备考指导】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备考案例分析类题目,因此在备考过程中要注意结合相关案例理解具体法条。

【考题演练】

15岁的小杰在自行上学途中与同学打闹,不慎将同伴小亮的眼睛碰伤,小亮所受的伤害()

A.应由小亮的监护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B.应由小亮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小亮所在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应由小亮自己独立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赔偿责任的部分表述,因为小杰尚未成年,但是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意识可能对同学造成伤害的,并且处于学校的监管范围之外,该类情况的事故赔偿方就是其监护人。

希望通过以上的讲解会大家复习有所帮助,中公教育祝你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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